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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10-13 09: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安局 字号:[ ]


  一、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是什么?

  答:2013年8月20日,威海市政府发布了《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办法》的有效期只有两年,只是作为一段时期的过渡性政策,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因此有必要根据中央及省政府新的要求进行修改,重新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作为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城市的要求,市公安局会同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修改<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了市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

  二、新办法出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答:《办法》的修订,是在2013年深化户口迁移政策改革的基础上,对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做出的又一重大调整,不仅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城镇化进程,而且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大意义。修订后的《办法》,以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为重点,全面降低了本市农村居民落户城镇的门槛,进一步放宽了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市外人员的落户条件,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三、新办法较原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一)对文件名称进行修改。

  将《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删除“暂行”,修改为:“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同时有效期由两年变更为五年。

  (二)全面放宽了本市农村居民落户城镇限制。

  1、放宽了中心城区落户条件。本市农村居民在威海市中心城区落户,将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满2年修改为满1年;将有合法稳定职业,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修改为1年以上。

  2、放宽了县级市市区落户条件。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或有合法稳定职业落户,取消了经营满1年或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限制。

  (三)进一步降低了本市以外人员的落户门槛。

  1、全面放开购房落户,取消了房屋面积或购房金额的条件限制。

  2、放宽了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将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纳税4万元或连续2年累计纳税7万元以上修改为年纳税3万元或连续2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将合法稳定职业落户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由5年修改为3年。

  3、放宽了县级市市区落户条件。将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重点区域的落户条件进行统一,不再区分。将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纳税3万元或连续2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修改为年纳税2万元或连续2年累计纳税3万元以上;将合法稳定职业落户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由3年修改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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