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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10-18 13: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安局 字号:[ ]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2009年9月1日出台的《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5年来,对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市区停车难问题更加突出,原有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和定价机制对调节停车需求的杠杆作用明显不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对停车场管理工作有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由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承担停车场管理的职能部门也发生了变化,原有停车场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市公安局借鉴青岛、烟台等市在停车场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又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本稿,并经过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的部分条款内容

  1.明确了停车场标志、标线、停车位的设置施划主体和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通过道路实时信息发布系统向机动车驾驶人发布停车信息。

  2.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与机动车停放人因停车费用、设施损毁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

  3.明确了对经营性停车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擅自进行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明确了城管执法局对停车场乱搭乱建、环境卫生脏乱差、乱设广告等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5.明确了如发现经营性停车场有《办法》第66条所列举的违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予以整改。

  (二)修改的部分条款内容

  1.增加了城管执法局作为停车场的管理部门之一。

  2.明确了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并注重利用地下空间并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3.明确了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非残疾人机动车不得占用。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应免收停车费。

  4.明确了停车场工作人员应佩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服务牌证。

  5.取消了“临时停车场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将道路停车场经营权期限由1年延长至3年。

  6.明确了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在开始营业前,应当分别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7.明确了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的归属。

  8.将经营性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修改为“实行政府定价”。

  9.增加了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接纳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停放。

  10.明确了经营性停车场应当设置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牌。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009年《办法》出台的同时,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曾联合出台了《威海市区停车场经营管理规定》,作为对《办法》的补充。此次修订,将上述规定中的内容一并纳入新《办法》,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威海市区停车场经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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