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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政策解读1-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12-15 15: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安局 字号:[ ]


   01、申请事项名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02、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5)《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59号令发布施行)。

  03、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3)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4)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5)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04、申请资格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3)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4)企业章程;
   (5)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6)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7)营业执照。

  05、申请资格认定流程:申办单位向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设区市公安局审核申请材料并实地查看申办单位经营场所→设区市公安局向省公安厅写出请示→省公安厅作出审批决定并批复设区市公安局→对省公安厅批复同意的,设区市公安局通知申办单位缴存备用金并与设区市公安局、备用金监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对省公安厅批复不同意的,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不批准的理由)→省公安厅收到《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后制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申办单位凭《营业执照》和《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业务。

  06、资格认定审批时限:自申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至省公安厅作出审批决定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申办单位修正、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07、资格认定收费标准:免费

  08、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范围

  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

  09、备用金缴存数额及用途

  按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有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10、咨询和办理进度查询电话

  ·山东省公安厅:0531-85123560

  ·设区市公安局:登录山东公安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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