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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30 09: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安局 字号:[ ]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27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对《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2013年威海市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威海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对规范市区养犬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存在文件效力等级低、管理措施弱、管理机制不科学等问题,管理效果不尽如人意。随着城市的发展,市民要求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的呼声很高,迫切需要制定新的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将《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确定为今年的政府规章完成项目。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二、立法的目的意义

答: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健康,防止养犬扰民行为的发生,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新《办法》的实施对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将会起到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新《办法》相比老《办法》有哪些突破性内容

答:相比对2013年《威海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版《办法》),新《办法》在以下几方面有突破。

(一)法律效力更高。2013年我市出台的《威海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文件效力等级低。《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文件效力高,便于执行。

(二)部门职责清晰。13版《办法》规定的养犬管理机构(养犬办)存在有名无实、部门间职责不清等问题。新《办法》对部门职责进行明晰,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的收容和救助,查处破坏养犬管理秩序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妨害城市管理以及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疫情控制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三)养犬条件明确。13版《办法》对养犬数量以及单位养犬没有作出规定。新《办法》规定,对个人: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二只,禁止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对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单位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养犬。

(四)遛犬区域扩大。13版《办法》基本对市区范围内主要公园、广场均设定为禁止遛犬区域,群众建议修改的呼声很大。新《办法》对遛犬区域进行了开放,对禁止遛犬的区域进行了限制,主要包括办公场所、室内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船)厅、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海水浴场的集中健身区、休闲娱乐区等。

(五)设置养犬收容所。13版《办法》对养犬收容所建设没有规定。新《办法》规定,市、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收容所,收容流浪、送交的犬以及没收、扣押的犬。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犬收容所。

(六)增加违法责任。13版《办法》对违法养犬基本沿用上位法,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新《办法》规定,对犬吠扰民、驱使犬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重申了法律责任外,重点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新设了不同数额的罚款。一是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严重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最高一万元和五千元的罚款。二是对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区域等一般违法行为,设定了最高一千元的罚款。三是对超过限养数量、未佩戴犬牌等一般违法行为,设定了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四是为了加大对多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办法》规定,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可以在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三倍以下予以处罚。五是进一步强调了阻碍养犬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规定。同时,新《办法》还规定,将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阻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了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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