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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安局出台深化“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十条措施


发布日期:2021-03-25 13: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安局 字号:[ ]


全市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市公安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四项任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出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十条措施。创新服务举措,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申请材料,集中推出了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两个教育”网上学习、“学法减分”制度、实行车辆全国通检、机动车驾驶人审验等全省通办、小型汽车等注册登记全市通办、取消公安机关《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简化优化民用爆炸物品、户籍登记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办事便利度等。扎实推进“一次办好”,提高办事效率,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快更好服务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全市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快更好服务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特制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十条措施。

一、对9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中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中的身份证明;

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中的身份证明;

4.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中的身份证明;

5.娱乐场所备案中的身份证明;

6.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中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7.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中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9.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初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增驾)、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有效期满换证)、年度体检、校车驾驶资格认定(许可)中的身体条件证明。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上述9项行政事项时,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证明事项核查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在自愿选择前提下,向受理机关承诺告知事项真实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填写制式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承诺后,公安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以及不遵守、不符合告知承诺相关规定要求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推行“两个教育”网上学习

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在参加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时,可通过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或“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实现网上预约、网上学习、网上办理。

三、实行“学法减分”制度

动车驾驶人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达到相关要求,可以申请减免现有累积记分中的记分分值(累计最高减免6分)。学习考试的方式可分为网上学习考试(“交管12123”APP网上申请学习考试)和现场学习考试两种。

四、实行车辆全国通检、机动车驾驶人审验等全省通办、小型汽车等注册登记全市通办

推行摩托车、小型汽车、货车和中型客车全国范围内任意地直接检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交通违法处理“全省通办”。办理小型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地址为威海市的,在全市各区市车管所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均可通办。

五、取消公安机关《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取消县级公安部门实施的“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改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公安机关结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推送的典当业相关信息,通过民警走访排查等措施,全面采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信息,建立台账,不再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实行许可管理。

六、优化民用爆炸物品相关行政审批流程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内部系统核验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业绩证明、培训证明、从业经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之前已提供且无变化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后,可不再重复提供。

七、简化户籍登记审批流程

我市居民申请变更姓名和省内居民申请迁入我市城镇,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在公安户籍窗口可当场办理,无需审批。

八、简化居住证申领材料

流动人口本人申领居住证或补、换领居住证,凡在前期居住登记或首领居住证时已核验居住证明材料的,居住地址未变化的,均可直接办理,不需再提交证明材料。

九、提升办理居民身份证快捷服务

国内公民申请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的,可在全市任意公安户籍窗口申请办理,不需要提交任何手续材料。

十、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办事便利度

1.持续推动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出入境证照人工办理窗口规范化建设、建立老年人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在醒目位置张贴“老年人优先”提示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专门开辟老年人办证窗口。在自助服务区加强人工引导,协助老年人解决在信息录入,自助拍摄照片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2.证照工本费缴纳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多种选择,继续保留使用现金、银行卡等传统收费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现金支付。

3.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群众需求,按照《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保留为群众开具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临时身份证明等所需高频事项纸质证明的服务窗口;研究建立针对居住在偏远地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委托亲属代办模式,确须本人办理的,采取电话预约、上门受理、送证上门等服务措施,,让群众办事更加方便、顺畅。

4.大力提升公安政务服务平台老年人服务功能,进行适老化升级改造,增加“关怀模式”“长辈模式”,增设大字体、大按钮页面展示和内容朗读等功能,方便老年人获取智能化服务。研究推出授权代理、亲友代办等功能,方便不使用、不会用智能手机或电脑的老年人委托他人网上办理业务,提升线上办事的便捷度。

    5.各级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不得将“健康码”作为疫情期间人员通行的唯一凭证,老年人等群体可凭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持纸质证明等替代措施进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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