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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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规定,市公安局起草了《威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5月26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公安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249号 联系电话:0631-5276112 传真:0631-5206635 电子邮箱:whsgaj_jjzd_jtzak@wh.shandong.cn 威海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7日 威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科学评价土地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范围及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山东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原则】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开展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设施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交通引导、集约用地、公共交通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类型划分】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规划、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有关的管理活动,荣成市、乳山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 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第三章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和评审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评审条件】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用地性质变更涉及开发量增加,或者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变化等可能导致交通状况恶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 因交通聚集量较大,对片区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一级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及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选址需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 3.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区域评估阶段评审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需对规划区域或评估区域内的用地布局、容积率、沿线开口、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技术控制指标开展评估,并对区域内的交通设施布局、配置规模进行相关技术评估,同时对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强度进行核算,并给出相应的要求和建议,实现交通对用地的反馈调节与引导。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区域评估阶段编制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设施评价及布局:根据相关规范指标及规划用地方案,对道路系统、停车系统、公交系统、步行系统以及各交通方式换乘系统等交通设施进行评价并提出布局优化方案; 2.交通承载力分析:根据规划用地布局方案,利用交通模型,进行规划年的交通需求预测,分析各类规划交通设施能否满足未来的交通需求; 3.用地分析:根据交通承载力分析结果,对用地布局及地块开发强度进行评价分析,提出要求和建议。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至少应包含以下图纸: 1.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图; 2.停车位需求与供给平衡图; 3.交通流量产生吸引示意图; 4.规划年交通流量分配图; 5.规划年交通设施负荷度分析图; 6.交通组织示意图; 7.用地开发强度建议图; 8.道路开口控制图。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评审程序】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书》的意见,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或修改内容,并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准。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应当在接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通知后45日内完成,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应当在接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通知后30日内完成。 第十条【区域评估评审程序】 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它有条件实施区域评估的区域,由实施主体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评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出具《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书》。 区域评估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书》的意见调整相关技术指标和设计方案作为区域评估成果,并根据区域评估成果之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2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简化评审程序】 已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规划范围内的项目,控规条件没有改变的,在区域评估、项目选址或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 已进行区域评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项目,相关技术指标和方案设计没有变化的,在建设项目选址或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 第十二条【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评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区域评估阶段没有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地块; 2.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区域评估阶段已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但是相关技术指标变更涉及开发量增加、或者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变化等可能导致交通状况恶化的地块; 3.用地性质变更为交通聚集量较大、对片区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地块(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一级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及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 4.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地块。 已开展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相关技术指标和方案设计没有变化的,在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 第十三条【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评审内容】 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对项目性质合理性、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交通配套设施等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编制内容】 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对项目背景、性质、规模进行说明; 2.分析范围: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和路网条件,预测项目对道路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作为分析范围,预测项目对道路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为重点分析区域; 3.现状分析:对于分析范围内的用地现状、路网现状、停车设施以及公交设施现状进行分析,对分析范围内道路以及交叉口的交通流量、流向进行描述分析; 4.规划分析:根据相关规划,对分析范围内用地、交通设施规划情况进行描述分析; 5.交通影响分析:根据规划用地布局方案,利用交通模型,预测规划年的交通需求情况,着重对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出入口位置、交通配套等内容进行评价分析; 6.交通改善方案:根据影响分析结果,对项目位置、项目规模、周边道路交通设施、内部交通设施、项目出入口以及停车设施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至少包含以下图纸: 1.区位图; 2.分析范围示意图; 3.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 4.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 5.用地开发前后交通流量对比图; 6.项目出入口位置控制图; 7.交通改善措施示意图; 8.交通组织图。 第十五条 【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评审程序】 在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自然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项目拟选址或拟出让的地块是否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如需开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出具《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书》的意见,调整相关技术指标。 《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应当在接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通知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评审条件】 下列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区域评估阶段、项目选址或地块出让阶段没有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城市中心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2.其它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3.配建100个及以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场馆、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 (1)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3)混合类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其使用功能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的; 5.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一百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6.化工园区建设项目、物流仓储园区建设项目及本阶段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7.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类和建设项目; 道路沿线已建成的大型建筑改变使用性质,改为商场、学校和会展、娱乐、餐饮等可能对道路交通造成影响的项目也应当在工程许可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评审内容】 对项目分析范围内路段及交叉口交通影响程度、交通组织管理、停车设施、出入口位置及形式、公共交通设施、慢行交通设施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编制内容】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分析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对项目背景、项目的性质、规模进行说明; 2.分析范围: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和路网条件,预测项目对道路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作为分析范围,预测项目对道路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为重点分析区域; 3.分析年限:分析年限应为项目建成后初年及3~5年; 4.现状分析:对于分析范围内的用地现状、路网现状、停车设施以及公交设施现状进行分析,对分析范围内道路以及交叉口的交通流量、流向进行描述分析; 5.规划分析:根据相关规划,对研究范围内用地、交通设施规划情况进行描述分析; 6.交通预测:根据规划方案,利用交通模型,预测分析年的道路交通流量及饱和度; 7.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交通预测结果,对主要路段、主要交叉口、项目对外交通衔接、项目内部交通、停车设施、行人交通设施、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它与交通有关的设施进行评价; 8.交通改善方案:根据影响分析结果,对周边道路设施、内部交通设施、项目出入口以及停车设施等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9.改善方案评价:从通行能力、饱和度、服务水平等方面对改善方案进行定量评价,以确保改善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0.结论与建议:结论需着重说明改善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对项目建筑布局包括出入口、停车等方面的评价。明确强制性改善措施和非强制性改善建议,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改善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的内容。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估应至少包含以下图纸: 1.区位图; 2.分析范围示意图; 3.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 4.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 5.项目总平面图; 6.用地开发前后交通流量对比图; 7.交通改善措施示意图; 8.项目出入口位置控制图; 9.交通组织图。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评审程序】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报告技术审查和评审,通过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书》。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意见书》的意见,对建设单位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15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资金保障】 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项目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和邀请专家、委托第三方进行技术审查的有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从部门现有经费中统筹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应具有交通影响评价相关资质,非企业机构应具有交通工程相关学科或交通工程相关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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