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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人驾车权利 为驾驶人提供更大便利??公安部111号令解读


发布日期:2010-01-21 12: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安局 字号:[ ]


  为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水平,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2006年12月20日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91号令)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修改主要突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身体条件,保障残疾人权益;第二,进一步推出便民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理驾驶证;第三,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突出管理针对性。修改的内容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宽申请驾驶证身体条件,允许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111号令从下肢、手指、听力等三个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一是允许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是允许有听力障碍的人员申请驾驶证。规定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三是放宽对驾驶小型汽车手指条件的限制。规定右手拇指缺失、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二、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安全出行。

  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111号令对残疾人申请和使用驾驶证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一是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应当经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评估合格的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是为保证残疾驾驶人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条件,保障行车安全,规定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三是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应当在车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有利于其他交通参与者进行识别,提醒其他车辆注意礼让,并保障残疾驾驶人在停车泊位等方面的优先权。

  
    三、推出新的便民服务措施,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驾驶证。

  111号令除了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政策外,还推出了7项便民服务措施。一是简化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程序。为更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为申请人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更多便利,111号令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二是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摩托车成为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111号令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三是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救济措施。目前,一些驾驶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对群众影响较大。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111号令增加了救济措施,规定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四是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针对群众反映驾驶人身体检查过于频繁的问题,111号令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该措施实施后,约6000万名驾驶人不必每年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五是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规定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六是扩大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七是减少交通违法记分项目,扩大警告教育面。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范围过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减少了记分项目。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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