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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整治若干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1-12-12 14: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安局 字号:[ ]


    为配合网吧整治专项行动,特将网吧日常管理若干法律选编如下,供各地在执法中使用: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网上服务营业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 
    二、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据此撤销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据此撤销颁发的批准文件) 
    四、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据此撤销颁发的批准文件) 
    五、上网用户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具体罚则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据此撤销颁发的批准文件) 
    六、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据此撤销颁发的批准文件) 
    七、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据此撤销颁发的批准文件) 
    八、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 
    九、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重新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 
    附: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处罚难以操作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实施该《办法》,现将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问题《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2)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5)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6)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7)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8)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 关于"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问题《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中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主要包括:(1)具有保存3个月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分配及使用情况,交互式信息发布者、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拨号用户上网的起止时间和对应IP地址,交互式栏目的信息等;(2)具有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3)开设邮件邮件服务的,具有垃圾邮件清理功能;(4)开设交互信息栏目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5)计算机病毒防护功能;(6)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三、 关于"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问题《办法》第八条中的"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和第二十一条中第四项中的"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主要包括:(1)用户注册登记、使用与变更情况(含用户账号、IP与EMALL地址等);(2)IP地址分配、使用及变更情况;(3)网面栏目设置与变更及栏目负责人情况;(4)网络服务功能设置情况;(5)与安全保护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 关于"保留有关原始记录"问题《办法》第十条第六项中的"有关原始记录"是指有关信息或行为在网上出现或发生时,计算机记录、存贮的所有相关数据,包括时间、内容(如图像、文字、声音等)、来源(如源IP地址等)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用户使用日志等。  
五、关于"停机整顿"处罚的执行问题 按照《办法》规定作出"停机整顿"的处罚决定,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1)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2)停止部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3)冻结联网账号;(4)其他有效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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