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威海市公安局关于《威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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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安局关于《威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威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11月24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电话:0631-5192238 电子邮箱:whza2230@126.com 附件:烟花爆竹草案(征求意见稿)
威海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25日 威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的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民社区、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企业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制度的宣传;积极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教育部门负责针对中小学校师生群体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宣传。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检验。 城管执法和环卫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废弃物的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噪声的影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综治、城管、环保、卫生等部门的管理人员纳入禁限放烟花爆竹执法协管队伍,落实其禁限放政策的管理责任,及时制止居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管理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第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设立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市安监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中,确定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品种、规格(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每年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三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四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威海市区(不含文登区)内下列镇街所辖区域:环翠楼街道办事处、鲸园街道办事处、孙家疃街道办事处、竹岛街道办事处、嵩山街道办事处、张村镇、羊亭镇、温泉镇、怡园街道办事处、田和街道办事处、初村镇、皇冠街道办事处、凤林街道办事处、西苑街道办事处、崮山镇、泊于镇、桥头镇; (二)S204省道以东,江苏路以南,金华北路以西,303省道同青威高速公路连线以北区域; (三)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的城市建成区,具体区域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之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第十九条 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环保、气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告知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沿海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房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9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十)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 第二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二十二条 提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本居住区的居民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到安全地点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时间内,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顾客提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对宴席活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后,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扫废弃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条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时段,为顾客提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需要在全市范围内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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