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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10时50分许,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草庙子公安检查站民警依法对一辆车号为鲁HW65**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经查,司机付某宾并非车主本人,同时也未携带驾驶证,民警将其带至检查站进行身份核实,付某宾以不记得身份证号为由,只向民警提供了名字,但民警通过其提供的名字,并未查到此人。经进一步核实,付某宾并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
付某宾因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