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查处一起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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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11时许,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草庙子公安检查站民警在对一辆鲁K牌照轻型货车检查时,驾驶人宋某海称,老板临时安排自己出门送货,走的着急没有携带驾驶证,自己也记不住身份证号码,民警将其带回检查站内核实身份信息。民警通过宋某海提供住址的信息查询到,宋某海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宋某海承认自己并未考取驾驶证。 宋某海的行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驾驶人宋某海将被依法处以罚款一千元,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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